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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在其他中标候选人能够满足招标项目实际需求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依次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