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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真人娱乐官方网站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八个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30 13:53:50 浏览次数:

  

AG真人娱乐官方网站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八个政策的通知

  (三)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20万元;列入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奖励10万元。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当年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公司,奖励20万元,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的公司,奖励3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的,奖励10万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超过100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50万元,超过200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100万元。鼓励“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项目,按不低于实际投入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积极鼓励工业软件APP化,当年首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项目或企业的,奖励20万元。首次列入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

  (九)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珍珠)企业年营收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50万元;当年营收1亿元—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5000万元—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进行分级分类奖补,最高不超过1万元。

  (十)支持园区平台提档升级。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对当年新增省级认定小微园区,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奖励园区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加快推进数字化示范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10万元;评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30万元。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评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

  (十一)推进服务平台升级。深化全市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升级优化平台服务功能,市级财政每年列支150万元以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市级涉企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码平台)建设,各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扶持属地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码平台)建设。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对经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县级工业行业协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七)鼓励加大工业投资。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其中,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市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增加奖励2个百分点;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或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的,增加奖励4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投资项目列入计划起2年内有效)。

  (十九)大力发展首台(套)产品。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的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装备,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奖励3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奖励10万元。对企业购置使用首台(套)整机装备或成套装备(含前三套装备或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500万元,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的,给予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地方应用奖励可与省级应用奖励同时享受。同一首台(套)装备不得同时享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实行市级首台(套)装备保险阶梯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装备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市级首台(套)装备首年度实际保费的65%给予保险补偿,从次年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同一产品被评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执行上级保险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地方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

  (二十三)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奖励500万元;获得化学药品2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2类、3类注册批件并量产的,奖励200万元;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产业化的,奖励100万元。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奖励100万元;相关品种量产后,再奖励100万元。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四)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

  (二十六)着力提升产品质量。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奖励2万元。

  (二十七)鼓励标准化提升。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2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

  (三十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25%进行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30%给予补助,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20%给予补助;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社区专用充电设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15%补助。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无线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千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加氢站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 千克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引导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对终端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的加氢站运营企业,按10元/千克给予加氢补贴。

  (二)培育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符合省、市发展导向且年度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投入超过300万元的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设立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数据运算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评定,新设立企业可享受用地性质不变、水电气价不变政策,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三)推动跨界融合发展。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为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军民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在平台运行首个年度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

  (七)支持旅游“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对市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的大型团队来绍旅游,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汽车团、火车团分别给予补助1万元、1.5万元。对市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来绍旅游并停靠,且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华东五省一市以外、以内的客源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对市内外旅行社组织自驾单次规模30辆(含)、100人(含)以上,在绍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固定发班绍兴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车,达到30班以上、2000人以上,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的客房数100间以上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银宿级民宿、金宿级民宿、白金级民宿,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鼓励星级饭店创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的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鼓励旅游饭店开展智慧化建设。

  (十四)鼓励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一类、二类、三类分别补助80—100万元、50—80万元、30—50万元。主办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给予实际总投入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体育展会、体育论坛等活动,给予实际总费用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各区、县(市)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相关会展,补助展位费金额的50%。

  (十七)调整优化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奖励100元,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对投资建设(含改扩建)300吨级码头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货泊位、集装箱泊位)实际建设投入的10%予以奖励,每个港口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水运企业新购置500吨级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每艘奖励20万元,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1万元(不足一年计一年),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对承接“公转铁”项目成效显著的运输等相关企业,按每标箱100元标准进行补贴,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二)鼓励展会规模化发展。对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根据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分50万元、70万元、90万元、120万元四档予以奖励。自次年起,展位数或面积未升档,但展位数或面积较上届有10%及以上增长的,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上,对新增展位奖励1000元/展位。对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医药、电子信息四大战略新兴产业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

  (二十三)积极引进知名会展项目和会展机构。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第二十二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引入国家级展会机构或国外知名展会公司举办规模达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标准展位达到500个及以上的展会,对引荐机构或企业,奖励10万元,对于引进已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奖励30万元。对引进的国家级展会机构或国外知名展会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开展实际业务的,前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机构(公司)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补助。

  (二十七)推动展会服务信息化升级。对搭建展馆信息化、智能化服务功能的数字化服务平台,给予建设费用5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积极采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网上登记注册、信息查询、展商与观众互动、数据管理的会展企业,给予信息平台建设费用5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经评定的会展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标准化推进、会展业统计系统和展会评估体系设计方案,给予方案设计单位2万元奖励。对在“绍兴云展平台”上举办的线上展会,根据参展企业数、采购商数以及洽谈时间和场次,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二十八)加快会展人才培育。对会展机构在国内外知名刊物发表会展相关研究成果,并得到政府采纳的,奖励2万元。对会展机构(高校)研究制定关于绿色会展、智慧会展、会议会展服务等相关行业标准,得到国家相关行业权威部门评定的,奖励10万元。对开展经评定的会展培训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办经评定的全市会展企业中高层人员培训班,且人数不少于50人、培训时间3天以上,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会展机构组织的线个月培训周期内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课时、培训人次不少于3000人次的,经评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培训机构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十九)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对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一年后,奖励2万元—10万元。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的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三档,分别为2万元/年、1万元/年、6000元/年。

  (三十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引智。对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给予每人次5000元—2万元引才奖励,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为企业引进5人(含)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给予每人次500元—800元奖励,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绩效奖励,每场不超过10万元。

  (三十三)鼓励商务楼宇发展。地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商务办公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楼宇,引入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达到10家以上,楼宇当年销售总额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次年起年销售总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当年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

  (三十九)鼓励商业品牌能级提升。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正式营业并产生销售额次年起,按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引进国际顶级、一线、二线品牌专卖店的引进方,按品牌专卖店实际装修费用(不含配套部分)的20%予以补助,此项补助自品牌专卖店正式营业次年起分三年按照50%、30%、20%比例给予,单个品牌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新开设2000平方米以上的进口商品网点,符合条件的自正式营业起给予当年4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30万元奖励。

  (四十一)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的组织,奖励50万元。当年新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公共品牌授权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设立“老字号形象店”通过验收的,每家奖励最高20万元;对新建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通过验收的,每家奖励最高50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十二)推进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

  (四十五)鼓励企业“下升上”。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月度新增企业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入库当年批发额超过 1亿元、5亿元、10亿元,零售额超过0.5亿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奖励 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十六)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5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一、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对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5万元;对首次小升规且研发投入占比达到3%的,奖励3—5万元。

  三、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的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且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给予分档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六、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对在三区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区各承担50%补助经费。市财政对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鼓励各区、县(市)对国家级、省级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国家级、省级项目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比例资助。

  七、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相关服务人员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八、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明确;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对市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产业研究院,在次年安排财政扶持资金时适当降低。

  十二、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市级星创天地奖励5万元。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十四、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对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机构,符合条件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10万元。

  十五、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 万元、200万元;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2‰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获得的科技金融贷款,按不高于LPR的5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1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

  十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最高给予补助10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2万元。对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最高奖励50万元。

  十八、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补助20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助,每家最高20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十、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进一步推广新昌全面创新改革经验,发布创新指数,对市县两级创新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财政科技投入增幅“双下降”,或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全社会R&D经费支出增幅“双低于”全省平均的区、县(市),在科技进步考核时“一票否优”。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五)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政府性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0.5%,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八)推动企业上市发展。企业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奖励300万元,并实行分阶段奖励。其中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完成辅导备案受理奖励30万元、完成首发上市受理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含买壳迁址)奖励170万元;在北交所成功上市,完成“新三板”挂牌奖励60万元,完成辅导备案受理奖励30万元、完成首发上市受理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110万元。境外上市奖励100万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奖励20万元。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 500 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年有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创新业态的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其他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及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利用利润和外债增资扩能新上项目,鼓励落户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奖励政策。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外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与内资研发机构同等待遇,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按浙商务联发〔2021〕161号文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引导外资投向产业链薄弱的环节和技术领域。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负担,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落实外资企业研发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扩大进口。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当年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分档计算),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国家、省资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十七)支持化解外经贸风险。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要进一步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费率下降10%,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15%,小微统保平台费率下降10%以上。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扩大“政府联保平台”覆盖面,对上年度出口3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全额扶持,对自行投保出口信保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补助。

  (三)鼓励企业技改投资。加大对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力争2022年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完成投资300亿元以上,比2021年增长12%。

  (五)加大制造业投资。组织实施市级重点工业项目400个以上,制造业投资增长18%,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长20%。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其中,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市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增加奖励2个百分点;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或省市县长工程的,增加奖励4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投资项目列入计划起2年内有效)。

  (六)加大综合交通投资。攻坚实施综合交通重大项目,交通投资增长5%以上。市级统筹安排1000万元用于“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项目提前实施或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补助。列入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新开工项目,60%以上在2022年底前完成工可批复。建立规划动态调整机制,条件成熟的预备类和研究类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可按实施类项目推进,对发展需求迫切但未纳入规划的项目,允许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并按程序纳入规划。确保杭绍台铁路二期、柯诸高速、诸永高速扩容等项目开工,力争甬金高速扩容、诸义高速、杭甬运河三级航道整治工程(包括杭甬二通道改造部分)等项目前期取得实质性进展,扎实推进金甬铁路、杭绍甬智慧高速、杭州中环柯桥段建设,加快诸嵊高速、甬金衢上高速(新昌段)、杭甬高速抬升等项目进度,力争轨道交通二期获批,加快“六横八纵”快速路网前期研究;确保亚运会前投运轨道交通1号线条智慧快速路。

  (七)加大重大水利工程投资。攻坚实施现代水利重大项目,水利投资增长10%以上。市级统筹安排500万元,用于“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项目提前实施或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补助。加快浙江省镜岭水库工程、杭州湾南翼平原排涝及配套工程、诸暨市安华水库扩容提升工程、嵊州市三溪水库工程前期,确保上虞区海塘安澜工程、绍兴市袍江片东入曹娥江排涝工程(二期)、柯桥区型塘江综合治理、诸暨市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项目开工,扎实抓好绍兴市马山闸强排及配套河道工程、陈蔡水库加固改造工程、汤浦水库清淤扩容工程、曹娥江综合整治工程等建设进度。

  (八)加大城乡风貌工程投资。市级统筹安排500万元,用于“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项目提前实施或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补助。谋划推进城乡风貌提升等前期研究,开展新嵊至上虞污水管网可行性研究。谋划推动古城新城连结区域、三区交界地带联动发展,开展交界区域片区式开发研究,打造一批城乡风貌样板区。启动329国道快速路二期、二环南路西延、上虞三环项目前期研究。实施78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48个房屋拆改项目,加快推进18个未来社区试点(创建)项目建设。

  (十)加大新能源设施投资。大力发展“光伏+”项目,积极建设屋顶光伏、滩涂光伏、水面光伏、农光互补等,2022年确保350兆瓦光伏增量,绿色电源装机比重达到58%,对年度新增光伏发电量进行度电补贴。加快储能项目建设,支持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项目及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争取1—2个省级5—20万千瓦独立储能电站落地绍兴,投运国内首个35千伏中压直挂式储能示范项目。明确鼓励水电发展政策,积极推进诸暨等地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

  (二十二)探索推行极简审批。在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最多15个工作日”基础上,探索推行“拿地即开工”,进一步压减事项、环节、时间、材料、费用,实现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全过程审批“最多15个工作日”。继续深化“标准地”改革,抓好“标准地”数字地图应用,推进土地资源和项目资源精准对接、高效配置。创建“项目管家”数字化平台,推广应用工业项目全周期管理系统,打造集项目招引、审批、建设、服务和多跨治理于一体的数字化平台,涵盖100%重点项目。

  (二)加快环卫等领域专用充换电设施发展。重点推进新建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稳步推进现有居住区充电设施改造,同步加快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研究制定支持既有居住区停车位充电设施改造的措施。重点推进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商务楼宇、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旅游景区(点)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公用充换电站建设,合理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配建公用充电桩。明确城镇老旧小区开展综合整治改造和存量小区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相关政策;鼓励出台公共停车场充电车位充电时免费停车2小时政策。确保2022年8月底前建成834个充电桩。AG真人娱乐官方网站(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AG真人娱乐官方网站(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AG真人娱乐官方网站(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